(2015)鄄民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明芝与张海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芝,张海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2004号原告张明芝,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大学文化,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张海立,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振峰(特别授权代理),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芝诉被告张海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明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训林审 判 员 郭利荣人民陪审员 XX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秋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