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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明芝与张海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芝,张海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2004号原告张明芝,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大学文化,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张海立,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振峰(特别授权代理),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芝诉被告张海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明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训林审 判 员  郭利荣人民陪审员  XX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秋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