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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4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崔喜进与胡普伦、栾培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喜进,胡普伦,栾培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265号原告崔喜进。委托代理人于胜基。被告胡普伦。被告栾培金。原告崔喜进与被告胡普伦、被告栾培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喜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喜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秦忠基审判员  顾 伟人民陪���员徐友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志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