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4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崔喜进与胡普伦、栾培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喜进,胡普伦,栾培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265号原告崔喜进。委托代理人于胜基。被告胡普伦。被告栾培金。原告崔喜进与被告胡普伦、被告栾培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喜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喜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秦忠基审判员 顾 伟人民陪���员徐友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志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