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2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段志成与涂远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志成,涂远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2768号原告段志成,男,1977年1月17日生,汉族。被告涂远友,男,1966年12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志成与被告涂远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段志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志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交纳2990元,由原告段志成负担。审 判 长 张 鹏人民陪审员 毛正林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田绍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