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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民初字第02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段志成与涂远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志成,涂远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2768号原告段志成,男,1977年1月17日生,汉族。被告涂远友,男,1966年12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志成与被告涂远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段志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志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交纳2990元,由原告段志成负担。审 判 长  张 鹏人民陪审员  毛正林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田绍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