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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3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彦荣与王松叶、郑州金鼎阳光商贸有限公司、马雪亮、霍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荣,王松叶,郑州金鼎阳光商贸有限公司,马雪亮,霍新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209号原告李彦荣,女,1968年8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常宏伟、王建新,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松叶,女,1962年6月15日生,汉族。被告郑州金鼎阳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城西区经三路西纬一路北金程名湖山庄7号楼1层-104号铺。法定代表人王松叶。被告马雪亮,男,1967年3月14日生,汉族。被告霍新全,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被告马雪亮、霍新全委托代理人校丙戌、董鹏,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原告李彦荣与被告王松叶、郑州金鼎阳光商贸有限公司、马雪亮、霍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松叶因其他案件被拘留,不能参加诉讼。本案需要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景慧审 判 员  王立功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郝建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