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天和家俱公司诉被告谭忠婷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586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和家俱公司,谭忠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586号原告天和家俱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余德宝,天和家俱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筱利,襄阳高新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谭忠婷,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鱼梁洲。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和家俱公司诉被告谭忠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和家俱公司以“未收集到主要证据”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谭忠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和家俱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和家俱公司撤回对被告谭忠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92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6960元,由原告天和家俱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衡 丹审 判 员  晏大欣人民陪审员  梅俊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