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22执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乐咏梅、陈龙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咏梅,陈龙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保24号申请人乐咏梅,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鹰潭市月湖区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陈龙旺,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申请人乐咏梅与被申请人陈龙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陈龙旺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冻结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龙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跃胜人民陪审员 王文萍人民陪审员 王小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梁欣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