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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233号原告赵某,女,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舒某,男,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22日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舒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舒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段 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珈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