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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刑更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邢树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463号罪犯邢树德,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7日作出(2003)洛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树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0日作出(2003)豫法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5年9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豫刑执字第98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12月18日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汴刑执字第3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0年9月30日又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汴刑执字第16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5月31日又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汴刑执字第4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邢树德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自1999年12月至2002年4月,被告人邢树德伙同他人先后在洛阳市、新乡市等采用刀砍、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抢劫6起(未遂1起),抢劫现金21700元,其中,被告人邢树德参与了全部的抢劫犯罪。被告人邢树德系主犯、累犯。罪犯邢树德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能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6次,监狱级罪犯积极改造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胡燕军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邢树德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鉴于其罪行及后果严重,应依法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树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