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行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慈溪市人民政府与胡国芬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慈溪市人民政府,胡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行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施惠芳,市长。委托代理人陈黎明,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胡国芬。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慈溪市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慈政处(2015)9号房屋拆迁裁决中腾空被执行人胡国芬所有的位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后油村新村的房屋。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慈溪市北二环路东延综合改造拆迁二期工程所涉地块集体土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土字A(2010)—0004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征收。2010年5月12日,慈溪市政府批准了《北二环路东延综合改造拆迁二期工程A、B、D地块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2010年5月13日,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慈征拆(2010)第3号《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对拆迁项目、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公告;搬迁期限为2010年5月13日至6月30日。被执行人位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后油车村新村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2009年7月,慈溪市弘一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被抽签确定为慈溪市北二环路东延综合改造工程(一期)拆迁项目的评估机构,慈溪市北二环路东延综合改造拆迁二期工程沿用慈溪市弘一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评估机构。被执行人自父亲胡仕莫处分家析产得到平房一间,建筑面积32.3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35.275平方米,性质集体,用途农村宅基地。被执行人家庭户内人口3人,即被执行人本人、儿子胡雄杰、母亲孙月花。因被执行人母亲已单独作为一户进行补偿安置,故不计入可安置人口。被执行人于2003年10月13日离婚,离婚前1989年在原丈夫户内慈溪市横河镇竹山村获批三层楼屋三间,建筑占地面积120平方米,土地证号为慈集建(93)字第1471**号。慈溪市政府认可被执行人及其儿子不计入可安置人口,被执行人户按“拆一还一”进行安置,可安置面积32.34平方米。因被执行人拒绝评估,慈溪市弘一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对被执行人房屋进行了外围评估后出具了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2014年11月26日,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以下简称征收中心)对被执行人房屋权属及补偿安置情况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同日,征收中心根据有关评估结果和拆迁补偿规定,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测绘报告及相关权利告知书。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征收中心提出书面异议,征收中心于2015年1月6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书面答复。征收中心因与被执行人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慈溪市政府申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2015年1月28日,慈溪市政府依照《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慈政发(2008)63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关于〈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慈土资发(2009)31号)第一条第三点、《关于公布2010年度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的通知》(慈土资发(2010)8号)和《关于公布中心城区三大综合改造区块二期拆迁补偿所涉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及土地性质调整标准的通知》(慈发改价(2010)3号)的规定作出慈政处(2015)9号房屋拆迁裁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调产安置。二、被执行人如选择货币安置的,征收中心应补偿被执行人242241元,具体包括: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金额9078元,可安置面积补偿金额213444元,以上两项补偿金额再增加5%的增补金额11126元,搬家补贴费1600元,临时过渡补贴费5433元,用地面积补差金额1560元。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经评估机构实地评估后,由征收中心根据评估结果补偿被执行人。上述相关补偿金额与实地测绘、评估结果不一致的,以实地评估结果为准。三、被执行人如选择调产安置的,征收中心以慈溪市北二环路东延综合改造工程拆迁安置期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执行人可安置面积32.34平方米,安置房找补金额另行结算,由被执行人支付给征收中心。征收中心应补偿被执行人25821元,具体包括: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金额9078元,搬家补贴费1600元,用地面积补差金额1560元,临时过渡补贴费13583元(先计算30个月,最后以实际过渡时间按实结算)。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经评估机构实地评估后,由征收中心根据评估结果补偿被执行人。上述相关补偿金额与实地测绘、评估结果不一致的,以实地评估结果为准。四、被执行人应自收到本房屋拆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应拆房屋腾空并交付给征收中心,房屋旧料归征收中心所有。被执行人不服,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宁波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甬政复决字(2015)7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被执行人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浙甬行初字第83号行政判决,驳回胡国芬要求撤销慈政处(2015)9号房屋拆迁裁决的诉讼请求。被执行人仍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2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浙行终字第423号行政判决,驳回胡国芬的上诉。2015年12月15日慈溪市政府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搬迁催告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通知书后10日内腾退被拆迁房屋,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慈溪市政府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政府是涉案拆迁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有权依法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在慈溪市政府作出房屋拆迁裁决后,被执行人胡国芬不服该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业经本院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胡国芬的诉讼请求。至此,征收中心和被执行人胡国芬应当自觉遵照履行慈溪市政府上述房屋拆迁裁决。慈溪市政府作出的慈政处集(2015)9号房屋拆迁裁决依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政府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现因被执行人未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并将房屋交付,对于慈溪市政府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民政府要求强制执行慈政处(2015)9号房屋拆迁裁决中腾空被执行人胡国芬所有的位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后油村新村房屋的申请予以准许,并由慈溪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星光审 判 员  贾红霞代理审判员  巩祥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 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