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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韩金良与宋宝良、袁金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良,宋宝良,袁金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382号原告韩金良。被告宋宝良。被告袁金颖。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良与被告宋宝良、被告袁金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金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宋宝良、被告袁金颖银行存款人民币36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耿凤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