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4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郭江、张文英等与章俊江、董百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江,张文英,章俊江,董百宽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4629号原告:郭江,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玉田县玉田镇金鼎小区5号楼1栋602号。原告:张文英,退休工人。被告:章俊江,退休医生。被告:董百宽,退休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江、张文英与被告章俊江、董百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江、张文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江、张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元,由原告郭江、张文英负担。审判长 苏玉荣审判员 王晓东审判员 郭建华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