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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执字第3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苏州市宏磊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忠丰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宏磊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忠丰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3157-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宏磊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柯美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东升,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忠丰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洪振顺,董事长。苏州市宏磊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忠丰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吴木商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该调解书,忠丰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应支付苏州市宏磊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73686.8元,此款于2015年9月25日前支付23686.8元,于2015年10月25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5年11月25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50000元于2015年12月25日前履行完毕,如忠丰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另行支付苏州市宏磊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苏州市宏磊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可以就违约金5000元和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887元,由忠丰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2015年9月25日前支付给苏州市宏磊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权利人苏州市宏磊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以忠丰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忠丰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支付180573.8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80573.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忠丰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苏E×××××、苏E×××××、苏E×××××的汽车(查封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并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忠丰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查封期限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嗣后,苏州市宏磊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忠丰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忠丰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确认给付苏州市宏磊模具材料有限公司180573.8元,此款于2016年2月6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30573.8元,若忠丰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约履行,苏州市宏磊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查封清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木商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国聪执行员  李跃辉执行员  韩亚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邵兮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