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3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罗成光与欧秀娟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光,欧某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03民初96号原告罗某光,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信宜市人,椰威粮业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海南省xxx总场xx路x幢xx号,身份证号码:4600291971********。被告欧某娟,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人,儋州市八一中学教师,现住海南省国营xx总场xx路**幢**号,身份证号码:4600291974********。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原告罗某光诉被告欧某娟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林生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光于2016年2月1日以“因其他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光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罗某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光负担。审判员林生明h6sn4udbdngqqpnlw8案件唯一码二○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石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审核:林生明撰稿:林生明校对:许石文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2月1日印制(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