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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徐业勤与徐重英、徐重林、徐重利、徐重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业勤,徐重英,徐重林,徐重利,徐重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79号原告徐业勤,男,1928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天林,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峥梅,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重英,女,194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徐重林,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徐重利,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徐重梅,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业勤诉被告徐重英、徐重林、徐重利、徐重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徐业勤撤回对被告徐重英、徐重林、徐重利、徐重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桂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