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龚传玉与管占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传玉,管占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传玉,住榆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管占海,住榆树市。上诉人龚传玉与被上诉人管占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龚传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龚传玉,被上诉人管占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30元,退还上诉人龚传玉。审 判 长 梁 伟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代理审判员 雷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庞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