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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徐招麟与徐胜利、唐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招麟,徐胜利,唐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730号原告:徐招麟。被告:徐胜利。被告:唐金梅。原告徐招麟为与被告徐胜利、唐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徐招麟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林子云代理审判员  包荷丽人民陪审员  马彩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