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异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天津昌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杜连忠等与陈利明、徐立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昌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杜连忠,陈利明,徐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异52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天津昌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县开发区天成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利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东民,1956年月4日生,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蔚民,北京市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执行人杜连忠,农民。被执行人陈利明。被执行人徐立生。本院在执行杜连忠与陈利明、徐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天津昌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天津昌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称,异议人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且异议人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故(2015)唐执四字第33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异议人名下的土地及房产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予以解除查封。本院查明,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杜连忠诉陈利明、徐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天津昌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天津市蓟县邦均镇京哈公路南侧的房产及土地(证号:125021201209)。后天津昌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向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提出复议,2015年4月17���,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玉民初字第670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天津昌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请求解除查封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解除了对该房产及土地的查封。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2015年8月3日,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唐执四字第3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陈利明系天津昌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为由查封了该公司名下以上房产及土地。本院认为,陈利明虽系天津昌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所借款项为陈利明个人债务,且天津昌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故查封天津昌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产及土地不妥。天津昌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异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唐执四字第330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广忠审 判 员 刘玉秋代理审判员 樊玲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