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郭荣昭与黄坚和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30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荣昭,黄坚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305号申请执行人:郭荣昭,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王瀚、谢振兴,均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所。被执行人:黄坚和,住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郭荣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坚和民间借贷纠纷仲裁执行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339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坚和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且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查封,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法律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晖审 判 员  钟海燕代理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