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执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江门市景隆橡塑有限公司与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景隆橡塑有限公司,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182-1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景隆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李景汉,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罗崇远。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景隆橡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新法三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551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相应外币),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鸿飞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