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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8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吴某等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弭某,王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8125号原告张某,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吴某,男,1985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弭某,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张某、吴某、弭某诉被告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笑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