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8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吴某等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弭某,王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8125号原告张某,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吴某,男,1985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弭某,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张某、吴某、弭某诉被告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笑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