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3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海军、顾达等与潘蒙蒙、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军,顾达,季标,潘蒙蒙,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344-2号原告刘海军,居民。原告顾达,居民。原告季标,居民。被告潘蒙蒙。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城大街72号。法定代表人张卫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军、顾达、季标与被告潘蒙蒙、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鲁0704民初344号民事裁定后,现因原告刘海军、顾达、季标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经审查,原告刘海军、顾达、季标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潘蒙蒙、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5万元的冻结及对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措施。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