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国民与林永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民,林永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574号原告张国民,男,汉族,1963年4月16日出生。被告林永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民诉被告林永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张国民承担。审判员 李红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丹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