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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国民与林永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民,林永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574号原告张国民,男,汉族,1963年4月16日出生。被告林永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民诉被告林永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张国民承担。审判员  李红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丹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