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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执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杨琴与陈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琴,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保47-1号申请人杨琴,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邑县。被申请人陈林,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杨萍,女,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邑县。申请人杨琴与被申请人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琴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2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陈林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陈林有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权0XXXXX5、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担保人杨萍以其所有的川ACXX**号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申请人杨琴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6)川0183民初142-1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2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陈林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杨萍所有的川ACXX**号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林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权0XXXXX5、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杨萍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CXX**号的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向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