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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6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姜胜芬与重庆市璧山区飞龙纸箱包装厂,重庆璧兴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胜芬,重庆市璧山区飞龙纸箱包装厂,重庆璧兴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6190号原告姜胜芬,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李荣,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璧山区飞龙纸箱包装厂(普通合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五里村九社厂房2号车间。投资人刘荣春。被告重庆璧兴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办事处马家桥村二社,组织机构代码78424079-X。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游勇,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胜芬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飞龙纸箱包装厂、重庆璧兴纸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胜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胜芬负担。审判员 郭 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宗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