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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刑更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喻彪盗窃、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124号罪犯喻彪,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9日作出(2001)晋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喻彪犯盗窃罪、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1999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9年10月19日以(2009)晋市法刑减字第5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于2012年11月9日以(2012)晋市法刑减字第14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827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喻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喻彪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喻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喻彪予以减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