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炳凤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凤,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313号原告张炳凤。被告陈刚。原告张炳凤诉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炳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元150元,由原告张炳凤负担。审判员 彭 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