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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炳凤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凤,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313号原告张炳凤。被告陈刚。原告张炳凤诉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炳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元150元,由原告张炳凤负担。审判员 彭 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