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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刑更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何建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建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154号罪犯何建文,男,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建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何建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建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8次;2015年9月获得表扬。罪犯何建文未缴纳罚金,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建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其所犯罪行社会影响大,故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建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斯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