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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辖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杭州富兴纺织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杭州富兴纺织有限公司,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富兴化纤有限公司,青海大自然地毯纱有限公司,汪玉林,谢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辖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高桥镇高尔夫路80号。法定代表人:谢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429号。负责人:严春英,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兴伟、王泱,员工。原审被告:杭州富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高桥镇高尔夫路80号。法定代表人:汪玉根。原审被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受降镇受降村中秋。法定代表人:王金法。原审被告: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路80号第9幢。法定代表人:汪玉根。原审被告:杭州富兴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高桥镇高尔夫路80号。法定代表人:汪玉根。原审被告:杭州富兴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程坟村。法定代表人:汪玉根。原审被告:青海大自然地毯纱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川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戴国忠。原审被告:汪玉林。原审被告:谢燕。上诉人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地毯)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西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9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本案被告杭州富兴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且本案诉讼标的为32701875元,符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和外商独资企业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试行)的通知》第2条“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湖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商独资企业的第一审商事案件,台州市、衢州市、丽水市、舟山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商独资企业的第一审商事案件”的规定情形,本案外商独资企业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辖区,但因诉讼标的超过2000万元,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商事案件,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富兴地毯要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富兴地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富兴地毯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富兴地毯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定,指令本案由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浦发银行西湖支行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2015年11月2日,浦发银行西湖支行以富兴地毯、杭州富兴纺织有限公司、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富兴化纤有限公司、青海大自然地毯纱有限公司、汪玉林、谢燕为被告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14年4月28日,富兴地毯与浦发银行西湖支行签订了编号为95042014280179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浦发银行西湖支行向富兴地毯发放贷款3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同时还约定了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等事项。同日,浦发银行西湖支行按约放贷。2015年4月28日,富兴地毯申请展期,并同时出具分期还款的《还款承诺函》,浦发银行西湖支行遂与其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并按约办理了贷款展期。但富兴地毯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对富兴地毯的以上债务,杭州富兴纺织有限公司、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富兴化纤有限公司、青海大自然地毯纱有限公司、汪玉林、谢燕作为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综上,诉请判令富兴地毯立即归还贷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本息暂计32701875元),判令浦发银行西湖支行对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杭州富兴纺织有限公司、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富兴化纤有限公司、青海大自然地毯纱有限公司、汪玉林、谢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保全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浦发银行西湖支行起诉时提交了贷款合同、贷款展期合同、担保合同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本案债权人就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一并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贷款人也即浦发银行西湖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法有效。本案有一方当事人系外商独资企业,且诉讼标的额达2000万以上,结合我院关于涉外商独资企业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应当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富兴地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舸南代理审判员  路 遥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丁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