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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林某与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317号原告林某,确认送达地址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前进村建设路81号。被告池某(曾用名:池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林振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潘仁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