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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执字第5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王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566-2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1965年1月31日生。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9年4月23日生。被执行人王某某,系王某某之夫,男,1972年5月18日生。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鲁执字第566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国鹏审 判 员  苏宏伟代理审判员  邓国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任东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