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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执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孙谭柏、孙张氏与张英、孙悦等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谭柏,孙张氏,张英,孙悦,孙慎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1682号申请执行人孙谭柏,农民。申请执行人孙张氏,农民。被执行人张英,农民。被执行人孙悦,农民。被执行人孙慎虎,学生。法定代理人张英,农民,系孙慎虎之母。上列当事人共有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莱城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依据系判项中第一项:“孙谭柏因其子孙元堂死亡所获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丧葬费等,合计95399.19元,孙张氏因其子孙元堂死亡获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丧葬费等,合计96841.29元,前述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经审查,本案执行依据中未明确三被执行人各自应具体履行的数额,不符合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孙谭柏、孙张氏的执行申请。审判长 刘 魁审判员 陈文堂审判员 王彦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文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