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2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韦茂春与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洛崖分理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茂春,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洛崖分理处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140号原告韦茂春。被告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洛崖分理处,住所地:广西柳城县。负责人梁德新,该分理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茂春诉被告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洛崖分理处存款储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茂春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茂春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茂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韦茂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生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