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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1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和青与吕友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和青,吕友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1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和青,农民。被执行人:吕友圣,驾驶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吕友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吕友圣153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  迎  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房希彤(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