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执1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和青与吕友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和青,吕友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1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和青,农民。被执行人:吕友圣,驾驶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吕友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吕友圣153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 迎 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房希彤(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