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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执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汕头市嘉娜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濠江区隆辉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嘉娜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濠江区隆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嘉娜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法定代表人周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忆勇。被执行人汕头市濠江区隆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骆景华。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嘉娜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濠江区隆辉实业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汕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汕仲案字第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汕头市濠江区隆辉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濠江区玉新街道狮山地段(地号:6901G0003,权证号:609G00003)的土地使用权20013.30平方米,价值以2468897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期届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则查封的效力将于上述期限届满后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新强审判员  李少波审判员  谢榕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