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张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3刑初13号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2015年1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白色大众朗逸牌小型轿车,沿徐州市东三环高架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迎宾大道出口时,被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架快速路大队民警查获。后抽取血样并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2.8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现场照片,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已对其平时表现及监管措施进行了落实,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薛传耀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元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