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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与杨玉武、喻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杨玉武,喻琴,武汉市海川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3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杨园纺机路33号负责人:虢春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姜玮、李博,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玉武。被告:喻琴。被告:武汉市海川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诉被告杨玉武、喻琴、武汉市海川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76.80元,减半收取1,338.4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 晶人民陪审员  苏华艳人民陪审员  王金秀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