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姜建庭与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1349号原告姜建庭,男,汉族,1978年8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姜建庭诉被告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建庭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建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元,由原告姜建庭负担,退还原告姜建庭人民币65元。审判员 董麟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方丽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