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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陈金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陈金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511号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祥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海勇。被告:陈金朋。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吴旭特人民陪审员  包金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施古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