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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528号原告: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唐华路。法定代表人:张跃成,董事长。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仕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牛伟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