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戴尚辉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967号罪犯戴尚辉,男,汉族,初中文化,1967年10月23日出生,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睢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尚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6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戴尚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戴尚辉在服刑期间曾受到四次监狱表扬,罚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戴尚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尚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