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1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21民初26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孙某甲。原告胡某某为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小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孙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8月份认识,2009年3月2日登记结婚。由于两人从认识到结婚仅几个月时间,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第三天,被告父母就把原告两口分开另过。不久,原告发现两人性格不合,被告好吃懒做,生活习惯非常差,脾气暴躁,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原告非常后悔这门婚事,但是,原告婚后一个月就怀孕了怕人笑话,只好将就着与被告过日子,希望以后有了孩子,被告能改掉恶习。2009年12月24日,原告生下女儿孙某乙,被告脾气更加恶劣,嫌孩子吵,吵架更凶。原告在坐月子期间,被告不给原告做饭,不给孩子洗尿布,也不帮忙经管孩子,全都是原告一个人拖着虚弱的身体照顾孩子,孩子有病时,被告还骂原告没有把孩子管好,在孩子小的时候,被告经常把原告推脱到娘家去,他好一个人在家逍遥。被告还不出门打工挣钱,嫌在外生活不好,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原告和孩子生活非常艰难。原告劝被告出去挣钱,被告就大发脾气,与原告吵架、打架几乎成了家常便饭。在孩子稍大的时候,原告为了家庭生活,好言相劝被告出去干活。2010年11月份,原告好话说尽,好不容易给被告找了在灵口开挖掘机的活,为了被告安心干活,原告把孩子抱上到灵口看望被告,但是原告呆了三天回家后不久,被告就又说吃不成不干了。2011年一年断断续续,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干不长时间,就说老板不好,不干了。2012年2月,原告弟弟把被告叫到新疆开挖掘机,干到4月底,被告就回家了,还骂原告和弟弟把他害了,不但没叫他挣下钱,还害他花了几千元钱。回家后,被告依然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干活。孩子两岁半的时候,原告把孩子送幼儿园上学,被告又把原告打了一顿,说孩子小不该去幼儿园上学,把钱浪费了。之后,被告母亲住院,原告精心伺候,被告还嫌把他妈没有伺候好,在街道与原告吵架并把原告殴打一顿。原告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被告到湖北打工去啦,两个月被告回家说他坚决悔改,以后好好过日子,原告就暂时放弃了离婚。2013年、2014年两年时间,被告仍然是不好好干活,不是嫌冬天太冷就是嫌夏天太热,还嫌外边的饭不好吃,打部分时间在家看电视、睡觉,无所事事,家务活一点不干。2014年暑假原告和朋友在街道办夜市,被告还把原告打骂了两次。2014年10月份原告发现被告和一个女的电话联系非常频繁、谈话暧昧,多次在晚上联系,原告说了被告,被告又将原告殴打一顿。2014年11月份,因家里需要打水窖,被告叫原告到原告娘家拉沙子,原告不去,被告再次殴打原告;2014年12月23日晚,被告不准原告在家睡觉,叫到学校去睡觉,原告不去,被告又用破柴到原告身上到处乱打,打得原告身上到处是伤。原告叫被告送自己去医院,被告根本不管。一次次的打骂彻底伤透了原告的心,两人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4年12月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庭的调解下,被告好话多说,愿意在半年内改正错误,如果改正不了,就离婚。原告为了给两人一次机会,向法院撤诉。可是撤诉后至今,被告依然没有改正好吃懒做的毛病和珍惜这次和好的机会,两人没有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没有丝毫改善。现再次提起诉讼要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孙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孩子一半抚养费;3、共同财产:一辆摩托车归原告所有;4、原告带走嫁妆;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被告孙某甲辩称,一、原告所述内容失实。原告与答辩人经人介绍于2008年8月认识,在双方了解比较透彻的情况下,于2009年3月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相处较好,原告和答辩人在新房居住,答辩人父母在老房居住,一家人过得比较融洽。答辩人在县城给人开挖掘机挣钱,原告在家操持家务。原告在医院生孩子期间,答辩人请假回来与母亲一同照顾原告。从2009年4月至2014年被告所挣的8万余元全部交给原告,由原告自由支配。2014年12月份答辩人有病在家打吊针,原告不但不照顾答辩人,还破口大骂答辩人,答辩人比较生气与原告争吵几句。2015年1月份原告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之后经调解原告撤诉。原告诉称答辩人经常殴打原告说法错误,偶尔争吵属实,但答辩人最终忍让了之。答辩人与原告登记结婚之后,经常在县城周边为别人开挖掘机,下班之后就回到家里协助原告照顾孩子,将打工挣的钱全部如数交给原告由原告自由支配,原告现以答辩人经常对其实施殴打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让答辩人不能理解。二、原告诉称答辩人不出门打工挣钱,此种说法错误。答辩人与原告婚后经常为别人开挖掘机挣钱。2009年4月份至年底挣15000余元;2013年挣3万余元;2013年打工挣2万余元。答辩人工资发放后全部交给原告。原告诉称自己在幼儿园打工每月1000元,答辩人及家人和孩子从未见过原告的钱,反而答辩人每月支付原告300元生活费,并为原告购买菜、面粉。从上述事实来看,答辩人并非没有挣到钱,而是所挣的钱全部用于家庭开支。2014年原告摆夜市属实,至于赔钱没有答辩人不知道,也从未问过原告经营情况,答辩人还为原告购买一辆摩托车,供原告经营方便。三、原告要求离婚,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答辩人与原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爱护有加,原告诉称答辩人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纯属错误,事实上原告见答辩人病无心与答辩人生活,才出此下策。答辩人认为自己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综上所述,答辩人与原告婚前了解比较透彻,婚后建立起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答辩人不同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3月2日登记领取结婚证,2009年3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结婚时女方带嫁妆:电磁炉一套(锅、铲子、炒勺各一个);电饭锅一个;落地电风扇、海尔牌半自动洗衣机、海尔牌电冰箱各一台;木箱、箱柜各一对。婚后生育孩子孙某乙(女,2009年12月22日出生),共同购买125踏板摩托车一辆,无存款,无外债。另查明,原告于2015年3月3日曾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在被告给原告作出改正自己懒以及对原告和孩子照顾不够的错误的承诺后,原告撤诉。撤诉后至今双方分居,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现原告又提起诉讼要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孙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孩子一半抚养费;3、共同财产:一辆摩托车归原告所有;4、原告带走嫁妆;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诉讼中,原告表示如离婚并抚养孩子,放弃对孩子抚养费的要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调取本院(2015)洛南民初字第00167号案卷相关材料(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民事裁定书各一份和2015年4月10日调解笔录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和生活习惯有较大差异,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而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在2015年3月曾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撤诉后至今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又起诉要求离婚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希望原告再给一次机会兑现自己的承诺、改正自己的错误,但原告要求离婚态度坚决,婚姻关系已无法继续维持,故被告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希望无法实现。原告嫁妆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孩子孙某乙(女,2009年12月22日出生)随原告生活比较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自愿放弃对孩子抚养费的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婚后共同财产:125踏板摩托车一辆,根据双方生活实际所需以及原告已放弃对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的请求的实际,依照公平原则,该摩托车一辆归原告所有,不再给被告经济补偿较为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第十八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二、婚后生育孩子孙某乙随原告胡某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己承担;三、婚后共同财产:125踏板摩托车一辆归原告胡某某所有;四、原告胡某某带走嫁妆:电磁炉一套(锅、铲子、炒勺各一个);电饭锅一个;落地电风扇、海尔牌半自动洗衣机、海尔牌电冰箱各一台;木箱、箱柜各一对。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小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谯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