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蒋涛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7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凤鸣,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7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姚承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及辩护人李凤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被告人蒋某在未取得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接了深圳市宝安区室内外装修和屋顶防水工程。2015年6月27日,被告人蒋某临时雇请唐某、罗某、李某、何某等四名工人,进行该楼屋顶防水工程施工作业。在施工中,被告人蒋某对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足,未制定施工安全方案,未认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2015年6月29日11时许,唐某、罗某在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的情况下,站在屋顶彩钢瓦外沿施工,彩钢瓦外沿因受力过重发生弯曲,唐某、罗某失去重心坠落至一楼屋顶。其后,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罗某骨折受伤。案发后,被告人蒋某与唐某家属、罗某达成调解协议,蒋某向唐某家属赔偿人民币425000元、向罗某赔偿人民币75000元,唐某家属、罗某向蒋某表示谅解,自愿不再追究蒋某的法律责任。2015年10月7日,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蒋某自行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在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接装修工程,其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恩 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钟秀敏(兼)书记员 林 斯 瑜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