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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云英与李定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英,李定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2执33号申请执行人李云英,被执行人李定球。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李云英申请李定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云英与被执行人李定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岀的(2015)象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定球未按生效法律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李云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象州县农村合作银行水晶支行有存款716.75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在该支行划拨了被执行人李定球存款375元.其中执行标的款3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标的己经全部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本院作岀的(2015)象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冼庭桂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覃凤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