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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杨亚周与郑瑞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周,郑瑞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20号原告杨亚周,农民。被告郑瑞坡,农民,住曲阳县小南关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周诉被告郑瑞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亚周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少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