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孔金凤与李国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金凤,李国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孔金凤,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俞卫东,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志,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金凤诉被告李国志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孔金凤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金凤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孔金凤负担。审 判 长 杨清乐人民陪审员 乔相慈人民陪审员 杨平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乔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