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执民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铁莲、张哲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铁莲,张哲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2153号申请执行人陈铁莲,女,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张哲斌,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陈铁莲与被执行人张哲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丰商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不我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且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要求总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21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百成审 判 员 戴松根代理审判员 王泽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