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4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金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4515号原告周某,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被告金某,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长 程浩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