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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4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金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4515号原告周某,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被告金某,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长  程浩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