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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3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谢德领诉被告谢建民、谢国光、谢志军、第三人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办事处谢庄村委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德领,谢建民,谢国光,谢志军,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办事处谢庄村委会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3854号原告谢德领。委托代理人张现足,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建民。被告谢国光。被告谢志军。第三人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办事处谢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谢志军,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德领诉被告谢建民、谢国光、谢志军、第三人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办事处谢庄村委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原告谢德领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德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孟迎春审判员 马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雯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