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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市鸿利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34号原告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振民,职务总经理。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鸿利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银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