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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8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月虾与被告张新海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虾,张新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8927号原告陈月虾,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张新海,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月虾与被告张新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月虾于2016年1月29日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月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月虾负担。审判员 邱 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盛鑫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